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109號聲請人 周氏 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偉賢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偉賢簽發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偉賢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劉偉賢最新之戶籍謄本、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補提示年月日及各本票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
105年9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