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上玄
王秀珍
一、債務人劉上玄、王秀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上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