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尹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粱振哲 即辰祥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據此核算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