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告祥寶健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弘 被告 趙品清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
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