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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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積欠帳款之釋明文件(如訂單、發票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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