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6月5日)前,且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聲更ㄧ字第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17之總和(計算式:11年+1年2月=12年2月),再衡之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介於105年7月9日至105年10月12日間、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尚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復觀諸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字體工整之書面陳述意見(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下),認受刑人確為將來重返社會學習各項技能,本院考量刑期無刑之理念等一切情狀,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共90罪)所處之刑,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105/10/4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7號108年4月23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108年6月5日編號1~16曾經高雄高分院110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2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105/8/4/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5/8/8105/8/83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105/8/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5/8/8105/8/8105/9/3105/9/34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共8罪)105/8/4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5/8/9105/8/8~105/8/9105/9/1105/9/2105/9/3105/9/3105/9/35詐欺有期徒刑1年5月(共5罪)105/8/8~105/8/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5/8/8105/8/20105/9/2105/9/36詐欺有期徒刑1年6月105/8/8~105/8/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詐欺有期徒刑1年10月105/10/1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編號8~16曾定6年11月)105/7/11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885號109年6月23日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885號109年10月28日105/7/9105/7/9105/8/4105/7/20105/7/209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共23罪)105/7/1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5/7/11105/7/11105/7/11105/7/11105/7/11105/8/15105/8/15105/8/15105/7/9105/8/4105/10/4105/10/7105/8/21105/7/20105/7/20105/7/21105/7/20105/7/20105/7/20105/7/20105/7/20105/7/2010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共18罪)105/7/1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5/7/9105/7/9105/10/3105/10/3105/10/3105/10/4105/10/3105/10/4105/9/2105/10/7105/10/7105/10/7105/8/21105/7/20105/10/7105/10/7105/10/711詐欺有期徒刑1年5月(共9罪)105/8/15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5/8/15105/8/15105/8/15105/10/4105/10/3105/10/3105/9/1~105/9/2105/8/2112詐欺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105/7/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5/7/20~105/7/2113詐欺有期徒刑1年7月(共4罪)105/10/6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5/9/2105/9/2105/10/614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105/7/11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109年11月25日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109年12月23日15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5/7/1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6詐欺有期徒刑1年7月105/7/2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7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105/10/12高雄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號111年3月30日高雄地院審訴字第13號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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