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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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蔡哲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哲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3,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5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彩霞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943 號裁定(102.11.27)[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943 號判決(102.12.2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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