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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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 李淑敏黃良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汽車貸款約定清償日為何時?(如是主張本票債權不得請求違約金;如是主張汽車貸款債權則不得向債務人黃良樹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371,434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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