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 龍瓊樺龍桂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核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故請釋明本件請求該筆債權計息本金279,465元(高於核貸金額)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增補約定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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