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周玉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佳義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7月18日(108)陸仕字第029號函,且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年9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8年12月1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宏緯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陸仕企業股│79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陸仕企業股│82NX0000000-0│1│109││││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