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5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蘇偉譽

被告 陳世宏

李麗卿

陳佳莉

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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