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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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8年10月5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彭全曄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