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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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506號債權人 周美釵 債務人 梁永泓 債務人 黃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捌萬捌仟伍佰元,及其中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借款關係對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及狀附借據,並無約定利息或還款期限,債權人請求自借款日計算法定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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