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243號聲請人 林銘煌 相對人屋裡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瓊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94E712)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及八月工資共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9月28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詎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積欠資遣費及工資之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年9月28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聲請人部分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06年7月及
8月工資共新台幣3萬6000元,並將款項於106年9月29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10月3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56396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94E712)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