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統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