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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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顯翔具保人陳翰彬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翰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翰彬因被告邱顯翔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
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由具保人出具現金1萬元保證,嗣被告因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以傳票分別送達至被告位在新北市○○區○○街之住所及居所2址(地址詳卷),而送達至被告新北市○○區○○街住、居所之傳票,因均不獲會晤被告,皆於民國107年2月26日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 邱長輝 收受,然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以通知書送達至具保人位在桃園市○○區○○路之住所,於107年2月25日經具保人本人簽收,然具保人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命警至被告前開住、居所拘提被告,惟拘提未獲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含被告及具保人)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將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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