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偉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924號被告羅偉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餘重0.9298公克),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羅偉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92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1332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8年4月1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9326公克、驗餘淨重0.9298公克),經送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第3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至於毒品外包裝袋1個,基於執行之便利及效益,亦一併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