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聲請人 吳宜軒 (原名: 吳美芳吳宜諼 )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件
一、請陳報嘉義地方法院107司執字第30659號(順股)案件為強制執行案件或訴訟案件?案件進度為何?如有相關裁定或判決請附影本一併陳報本院。
二、請依本院公告之消債書狀附件「重新製作」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切勿僅以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代替債權人清冊。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7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如為民間債權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書(如借貸契約)。
三、請說明聲請人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起提出相關證明文書(如借貸契約)。
四、請依本院公告之消債書狀附件「重新製作」聲請人前兩年內必要之支出,並以「月」為單位計算數額。
五、聲請人於陳報狀中說明有2子女須扶養,惟依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子女皆已成年,請說明子女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原因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需聲請人扶養,請提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12月10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郵政存簿儲金簿中(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
0),108年1月31日現金存款新台幣7萬元之來源。
八、聲請人請向南山人壽申請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待南山人壽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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