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THIVANANH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1號),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上午,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育彰書記官謝佩欣通譯林政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VUTHIVANANH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TranThiThao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
二、事實:
VUTHIVANANH( 武氏雲英 )係於民國93年10月12日來臺從事監護工作,嗣於94年9月21日逃離原僱主○○○,已知其居留期限於94年9月24日屆至之越南國籍勞工;VUTHIVANANH在臺逾期居留後,為逃避查緝、繼續打工,竟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於102年8月底某日在長庚醫院林口分院將其本人之照片,交予具有犯意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 阿紅 」,再推由「阿紅」於此後至102年9月間之某日,在我國偽造姓名TranThiThao、出生日期0000/00/
00、護照號碼M0000000等不實內容,並貼上VUTHIVANANH照片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張後交給VUTHIVANANH,足生損害於TranThiThao及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居留、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其後VUTHIVANANH於102年12月5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北市專勤隊自首,並依法按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偽造TranThiThao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張,為被告犯本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謝佩欣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