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176號聲請人 蔡麗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立民 、 呂月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各張票據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