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巷11(另案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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