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4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鍾雲嬌
劉羣峯 相對人即被告 劉群一
劉秀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民事庭105年度訴字第8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合法送達抗告人 陳報 之送達處所即新竹縣○○鎮○○路○段○○○號,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扣除2日在途期間後,本件抗告期間於105年10月26日即已屆滿。而抗告人延至105年11月1日始提起抗告,有民事裁定抗告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其抗告已逾期,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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