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 羅雲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維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伍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