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張照峻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