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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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1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宸宇
被告 吳沐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宣判;然被告於當日庭前即已請家屬電聯本院,稱因患有流行性感冒致無法到庭,嗣後並具狀補提診斷書到院,堪認被告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有正當理由,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