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 張黃瑞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蘭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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