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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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59,988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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