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4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彭湘淳 債務人安晉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曾進吉人債務人 謝秋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孫竹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