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謝易豪 被告 徐勇揮
陳祐宸 張軒泓 陳章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52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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