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調字第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2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三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4月22日給付完畢,聲請人當場點收
  無訛。簽名:甲○○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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