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607號
上 訴 人 富家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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