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136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拾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丁○○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