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告全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並已於95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明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