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附之本院94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決、94年度簡字第5504號判決、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受刑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1紙等無訛,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