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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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身為替代役役男,前已因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由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經入監執行完畢,仍不知盡忠職守,無故擅離職役而再犯本件之罪,惡性非輕,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於役政管理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