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中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洪碧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董美惠┌──────────────────────────────────────────────┐│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99年2月3日│15,000元│EL0000000││││平分行 姜中倩 │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