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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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怡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怡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怡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9日│105年5月9日│105年9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7402號│105年度偵字第17402號│106年度偵字第32300號等│├─┬──────┼───────────┼───────────┼───────────┤│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6號│106年度交訴字第6號│107年度訴字第9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9日│106年4月19日│107年9月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6號│106年度交訴字第6號│107年度訴字第9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3日│107年10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787號│106年度執字第9787號│107年度執字第19167號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2│││106年度執助字第803號│106年度執助字第803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