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23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354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姜岢忻 債務人 朱國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巷0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另債務人於第三人郵局高雄建工郵局處有帳戶資料,然帳戶內僅有新台幣83元不足扣抵手續費,有郵政儲金詳情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