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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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巧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5號),嗣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32號),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113年度金簡字第626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邱巧玲業於民國114年2月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25號起訴書。
被 告 邱巧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巧玲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前某時,以每一帳戶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農會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巧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以每一帳戶6萬元之代價,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之事實。
2
告訴人 王智煒 等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3
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以每一帳戶6萬元之代價,提供上開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之事實。
4
1、告訴人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門號通聯紀錄、交易明細
2、上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又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數告訴人之財物及洗錢,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王智煒
於112年11月3日18時33分許,向王智煒佯稱:帳號簽署實名認證云云,致王智煒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1月3日21時44分許
5萬元
(含手續費15元)
農會帳戶
112年11月3日21時49分許
5萬元
(含手續費15元)
農會帳戶
2
於112年11月3日20時58分許,向吳柏論佯稱:公司系統被駭,取消訂單云云,致吳柏論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1月3日21時53分許
9萬9989元
郵局帳戶
112年11月3日22時2分許
4萬9989元
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