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富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富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富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8年1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富餘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訴字第3740號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275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9號駁回上訴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04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8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㈠至㈢、㈣至㈥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4年3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3月11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6年4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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