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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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勇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營偵字第47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蘇國生 (經本院另行審結)、蘇勇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凌晨2時35分許,共乘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 鄭富明 所管理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處所,趁無人在內之際,以自備之鐵撬開啟該處大門後,一起進入屋內欲竊取鄭富明置於屋內之桌椅、菜櫥等物品, 惟渠 等尚未得手之際,遭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發覺,被告蘇國生、蘇勇吉見狀隨即逃離現場而未得逞。嗣警方發現現場附近停放上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輛及鐵撬1把,因認被告蘇勇吉涉有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2、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勇吉業於105年9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