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告 周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編│債權本金│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原借款金額│││即請求金額│(民國)│(民國)│││(新臺幣)│││(新臺幣)│││├────────┬───────┤││號│││││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按利率百分之10│按利率百分之20││├─┼──────┼───────┼──────┼─────────┼────────┼───────┼──────┤│1│312萬4,853元│自│自│郵匯局2年期定儲存││自│1220萬元││││104年1月21日│107年11月13│浮動利率1.095%││107年11月13日│││││至│日至清償日止│+0.595%(即1.69%)││至清償日止│││││124年1月21日│││││││││││││││├─┼──────┼───────┼──────┼─────────┼────────┼───────┼──────┤│2│52萬2,516元│同上│自│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自│自│56萬元│││││105年11月21│1.08%+2.0%│105年12月22日│106年6月22日││││││日至清償日止│(即3.08%)│至│至清償日止││││││││106年6月21日││││││││││││├─┼──────┼───────┼──────┼─────────┼────────┼───────┼──────┤│3│37萬1,400元│同上│同上│郵匯局2年期定儲存│同上│同上│40萬2,441元││││││浮動利率1.095%│││││││││+0.595%(即1.69%)││││││││││││││││││││││├─┼──────┼───────┼──────┼─────────┼────────┼───────┼──────┤│合│401萬8,769元││││││1316萬2,441││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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