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債權人高雄市梓官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李建儀債務人陳朝欽債務人 蕭美蓉
一、債務人陳朝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朝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蕭美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