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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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8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琮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32、9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琮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一)時間及地點欄「上午11時50分許」,更正為「上午11時53分許」,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蕭琮釩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已於民國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業經總統於108年5月2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令公布,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即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有利於被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被告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另檢察官聲請書意旨認為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均構成累犯等語,惟查: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少訴字第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2罪)、3年10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105年5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6年7月3日縮刑期滿等情,然被告於假釋期間故意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因而被告前開假釋業經撤銷,目前入監執行殘刑1年1月28日一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所犯前案並無執行完畢之情形,是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自不構成累犯,檢察官認被告係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漠視法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實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犯罪目的、動機及竊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因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趁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所竊取之物品│數量│價值│││││(新臺幣)│├──┼───────────────┼──┼─────┤│1│108春軒尼詩XO年度限量版威士忌│1瓶│5750元│├──┼───────────────┼──┼─────┤│2│人頭馬威士忌│1瓶│1650元│├──┼───────────────┼──┼─────┤│3│ 馬爹利 威士忌1瓶│1瓶│1700元│├──┼───────────────┼──┼─────┤│4│軒尼詩VSOP威士忌│2瓶│共3760元│├──┼───────────────┼──┼─────┤│5│104春軒尼詩XO洋酒禮盒│1盒│5800元│├──┼───────────────┼──┼─────┤│6│軒尼詩VSOP限量版PC4威士忌│2瓶│共8600元│└──┴───────────────┴──┴─────┘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632號108年度偵字第9025號被告蕭琮釩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琮釩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8月、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年7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 鐘偉濱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琮釩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鐘偉濱、證人即被害人 顏曉琦 及蕭丞茹、證人 莊雅文 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第320條併科罰金之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建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末被告所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檢察官何昇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俐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及案號│時間及地點│行為方式及所竊取之物品│├──────────┼───────────┼────────────┤│(一)│108年3月28日上午11時50│趁超商店員不注意之際,徒││108年度偵字第8632號│分許,在彰化縣埔心鄉員│手竊取108春軒尼詩XO年度│││鹿路1段145號之統一超商│限量版威士忌1瓶(價值新│││埔新門市。│臺幣【下同】5750元)│├──────────┼───────────┼────────────┤│(二)│108年4月3日下午6時51分│趁超商店員不注意之際,徒││108年度偵字第9025號│許,在彰化縣社頭鄉員集│手竊取人頭馬威士忌1瓶(│││路3段16號之統一超商社│價值1650元)、馬爹利威士│││員門市。│忌1瓶(價值1700元)及軒││││尼詩VSOP威士忌2瓶(價值共││││3760元)。│├──────────┼───────────┼────────────┤│(三)│108年4月6日下午6時18分│趁超商店員不注意之際,徒││108年度偵字第9025號│許,在彰化縣社頭鄉中興│手竊取104春軒尼詩XO洋酒│││路82號之全家超商金蟹門│禮盒1盒(價值5800元)、軒│││市。│尼詩VSOP限量版PC4威士忌││││2瓶(價值共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