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524號原告 陳榮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餘陳榮源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前曾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經調解不成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1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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