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26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周沐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月以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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