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冠傑(原名:曾建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冠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寄至上訴人即被告曾冠傑之住所,因未會晤本人,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由其同居人即其父收受,上訴人於112年9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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