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睿臣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00號、112年度偵字第6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睿臣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睿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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