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豐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志平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5月3日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