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宥璇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蔡智明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王冠宇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東城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柯艾玉 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以一○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其中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應增加清償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元之部分,准予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份起分十二期攤還。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宥璇因於民國(下同)106年年終獎金減少只發新台幣(下同)8,400元,致無法支付16,800元,為此聲請就更生方案中民國106年2月15日應增加清償16,800元部分,准予自民國106年3月份起分12期攤還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10月20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106年1月份任職公司之薪資單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就更生方案中民國106年2月15日應增加清償16,800元部分履行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自民國106年3月份起分12期攤還,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